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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盗卖亿游戏币 是否是盗窃罪?

时间:09-10-30 07:38  来源:互联网 作者: 编辑:52PK 我要评论 相关内容

4人盗卖游戏金币获利50万,盗取网络虚拟财产如何定罪成庭审焦点

盗卖1300亿游戏币获利50万

网络游戏金币在现实生活中值多少钱呢?田某等人打听了行情,每1亿游戏币通过正规渠道销售价值500元。为此,田某等人将信息发布在淘宝网上,并打出了350元的低价,向玩家销售。

被盗公司在每月清查账目时,发现有很多游戏金币没入账,但却查不出原因。“你们是不是也在淘宝网上卖游戏金币?”一名游戏玩家向客服人员询问,并称自己是该游戏的忠实用户,还在淘宝网上买过游戏金币,都是可以使用的正规游戏币。该公司发现端倪后遂向警方报案,截至此时,田某等4人已卖出了1300亿游戏币,获利50多万元。

庭审焦点是否构成盗窃罪?

检方:主客观都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

物价局随后依据“市场价”鉴定被盗游戏金币价值45.5万元,被盗游戏公司则称损失近百万元。成华区检察院最终决定,以4名嫌疑人销赃金额50多万认定为犯罪金额,将4人团伙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

检察院认为,田某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上给被害游戏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并且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于是以涉嫌盗窃罪对4人提起公诉。

被告方:“物”不存在4人行为不算盗

对于检察院的指控,4名被告的辩护律师均认为,田某等人的行为不算盗窃。被告方认为,盗窃罪侵害的客体为公司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属物权,按《物权法》关于“物”的规定,“物”通常指“有体物”或“有形物”,即物理意义上的物,包括气体、固体、液体等。受害游戏公司的虚拟网络金币等网络虚拟财产,没有财产的实质意义,不受法律保护。

被告方还认为,游戏公司受到的是营业损失,不是被盗物品的直接损失。因为游戏金币是无限的,田某等人哪怕持有数量再多的金币,如果没有兑换成现金或实物,则没有价值。“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刑法上侵犯财产的对象。”唐某的辩护律师说,建议该案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侵犯著作权罪对田某等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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