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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游戏直播4类版权问题:音频版权需重视

发布时间:15-09-28 09:09 来源:Donews 作者:佚名

【52PK 9月28日消息】近日,斗鱼因未经授权播放Mars TV的DOTA2比赛,被法院一审界定为不正当竞争,再次引发了游戏直播版权问题的关注。诺诚游戏法朱骏超律师,对此撰文从转播权、直播节目版权、主播及选手肖像权、音频版权四个方面进行解读。

文章指出,电竞赛事“转播权”仅仅是赛事过程的“信号传输权”,实质上并不属于版权,而是法律所保护的财产性民事利益。电竞直播节目由直播平台(如斗鱼TV、火猫TV)制作完成,因此电竞直播节目的版权一般属于直播平台拥有。

对于主播肖像权,直播平台都会在与主播签署合作协议时获取,基本不存在争议。但是,音频版权常常在电竞版权领域被忽视,版权问题非常严重,提醒直播平台应当重视并控制侵权风险。(完)

律师解读游戏直播4类版权问题:音频版权需重视

以下为朱骏超律师全文:

电竞直播版权主要由比赛转播权、直播节目版权、主播及选手肖像权、音频版权四个方面内容组成。

比赛“转播权”

电竞比赛转播主要涉及赛事组织者及赛事节目制作方,电竞作为体育赛事节目,通常情况下是由赛事节目制作方取得赛事组织者的授权方能进行直播,即所谓的“购买赛事转播权”。实际上,电竞赛事“转播权”仅仅是赛事过程的“信号传输权”,实质上并不属于版权,而是法律所保护的财产性民事利益。本案中,斗鱼TV在明知的情况下,侵犯了耀宇公司对于DOTA2亚洲邀请赛的“独家视频转播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斗鱼TV的盗播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直播节目版权

首先,单纯的游戏画面(不包括解说)作为体育竞技比赛的一部分,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本案中斗鱼TV仅仅盗播了单纯的游戏画面,没有涉及耀宇公司的解说内容,所以这种行为不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其次,包含解说内容的电竞直播节目是由直播赛事节目制作者从大量的图像、摄像角度和特技效果(如特写、慢镜头和重放镜头)中进行选择、加工和编排,加入独立的解说评论,使声音、解说、画面融为一个整体的节目,因此整体的电竞节目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汇编作品。本案中若斗鱼TV盗播耀宇公司旗下火猫TV的解说节目,则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最后,如何确认电竞直播节目的版权归属方。电竞直播节目由直播平台(如斗鱼TV、火猫TV)制作完成,因此电竞直播节目的版权一般属于直播平台拥有。另外,若直播平台与游戏厂商或电竞赛事组织者签署版权相关条款,则直播节目的版权归属以合同约定为准。

主播及选手肖像权

电竞选手的肖像权主要由赛事组织者通过选手报名过程中签署的相关协议取得,赛事组织者可授权相关直播平台使用电竞选手在比赛过程中的肖像权。另外,直播平台也会签约相关电竞选手获取其在其他比赛或节目中的全部肖像权。对于主播肖像权,直播平台都会在与主播签署合作协议时获取,基本不存在争议。

音频版权

音频版权常常在电竞版权领域被忽视,但音频版权问题却非常严重,直播平台基本都是未经合法授权播放音频,侵权行为比比皆是。但随着音频版权领域的维权力度加强,直播平台应当重视并控制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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