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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霸王条款时代结束:互联网国家行动

发布时间:10-06-27 13:36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张淑芳

行动代号——“虚拟经济阳光化”

互联网国家行动

盗号频发、外挂横行、无故“封号”、停运不退款等问题不断的网游行业,在经过了十年“野蛮生长”之后,即将结束混乱时代。

2010年6月22日,文化部正式出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首次系统地对网络游戏的娱乐内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运营行为和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这并非孤例。近一个月以来,相关部门频繁出台各类管理办法条例加强互联网监管:工商总局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广电总局下发的《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管理规范》与《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管理规范》两大文件。

种种迹象表明,网上的经济行为正在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和认可。国家对互联网的监管正在收紧。在电子商务(电商频道)、网络游戏发展十年之际,“虚拟经济阳光化”成为这次“国家行动”的代号。

脆弱的玩家权益

根据易观国际的数据,2010年第1季度中国网络游戏市场收入规模达78.19亿元,主要推动力为第一梯队厂商:腾讯、盛大,以及其他厂商。易观国际分析认为,中国网络游戏市场产品供大于求、同质化严重,导致市场增长放缓至近年最低点。

在过去的10年,网游公司野蛮生长,利润率动辄高达百分之八九十。然而,过快的增长背后是,道德底线与暴利收益总是被轮番拷问,无法可依造成了太多的灰色地带。

肆意发行虚拟货币;利用网游从事变相赌博和博彩牟利;拥有中止、终止或删除用户账号的绝对权利;可以随便行使包括封号、罚没道具甚至禁止某些功能等“停权”;占有用户未使用完的预存资金而不在“转服”甚至“停服”时予以归还。

对于伤害到用户的行为,暴雨娱乐CEO朱威廉表示,可以罗列出上百种:小到随意篡改游戏的内容,比如一把红色的刀,未经用户同意就改成蓝色的;大到游戏突然停止运营,却不归还用户的预存资金。

2009年4月28日,千橡集团旗下猫扑的网页游戏《猫扑七龙纪》突然停止了服务,上千名玩家受到影响。猫扑称会将付费玩家账户中的余额存入公司的另一款游戏中,不同意的玩家也不能退回余款。

2010年1月,《热血传奇》的一位河北玩家与其他玩家PK时获得了战利品——一枚极品游戏装备“复活戒指”,结果被游戏运营商盛大以盗窃他人所得为由强行收回。

理由是根据该用户加入游戏时所签订的《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用户对盛大游戏管理人所进行的询问应据实澄清,否则盛大公司有权终止用户使用线上游戏。盛大公司发现不法或可疑行为者,有权随时通报司法或有权机关处理,并有权同时向该机关陈报用户的基本资料及行为供该机关调查,用户就此所发生的不便或困扰,不得向盛大网络请求任何损害或补偿。

此类案件已经越来越多,事实上,因“封号”而产生的纠纷已经成为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最大沟壑。由于法规缺失,“乱封号”现象难以杜绝。《办法》的出台,有望使这一现象得到改观。

“霸王条款”时代结束

就在一年前的6月,文化部、商务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叫停游戏中的“开箱子”功能、虚拟货币发行总量按季度报送、且发行企业禁止对外支付经营。这些措施令众多游戏公司的营收和利润率都有明显下降。

然而,这对于暴利的网游业结束“野蛮生长”还远远不够,监管部门如果想实现对于网游业更为有效和持久的管理,必将有更具力度的措施出台。

“这次是以部门法规推出,地位仅次于法律,比《通知》更具效力;内容上也比《通知》更为全面,可以称得上是网游行业的‘基本法’。”某网游业资深人士称。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该《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除了进一步强调对虚拟货币的监管要求,其内容上更注重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提出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更是有望消除存在于网游行业多年的“霸王条款”。

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运营终止或封号应当提前告知并说明理由。同时,若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发生纠纷,运营商不得拒绝为实名用户取证。若未经解决,用户可申请诉讼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公诉,法院必须接受,玩家还可先告运营商拒绝提供取证,再告利益受损事实。

上述网游业资深人士指出,在具体的管理手段上,《办法》是通过“卡紧”网上支付环节,间接管理违法网游的运营,要求不得为违法网游提供网上支付。否则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可以看出,《办法》在强调更好地保护了玩家权益时,首先是明确承认游戏内虚拟道具的财产属性。如同现实社会一样,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网络经济要走向阳光化也必须保障用户的账号和虚拟道具的安全。也意味着,相关部门明确承认了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

阳光化路径

互联网世界里的电子商务、视频行业与网游类似,可以很有序,也可以很黑暗。如果没有监督,电子商务的卖家、网游运营商等都有可能成为凌驾于一切之上的上帝。

正望咨询总裁、互联网分析师吕伯望表示,国家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互联网越来越炙手可热,承认和重视互联网在社会经济中的巨大作用,就必须使其“阳光化”。

如果仔细研读近期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一系列监管措施后,会发现,其有着众多类似的管理路径。首先是明确了市场准入门槛。要想进行相关业务,就要拿下各种“牌照”、“许可证”。如:网游运营商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非金融机构的支付业务在省内或全国申请该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别为3000万元和1亿元人民币,主要出资人应连续两年盈利。

“在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句话也将被颠覆。纵观近期的几个法规,几乎都有实名制要求,网络游戏账户需通过有效身份证件实名注册和交易,有关网店的规范里也要求是实名登记,而非金融机构的支付业务,也通过保存交易记录等变相实现了实名制。

上述网游业资深人士表示,网店规定里,要求商家的格式化合同不得侵害用户的权益。网游办法也提出将要出台网络游戏标准化的格式合同条款。这意味着,国家对于规范互联网决心很大,而且要改变之前各种合同混乱的局面。

在对于网店卖家、网游运营商的监管方面,几个监管政策,几乎都有效地抓住了支付平台或交易平台这个关键点。如,支付企业禁止为网游行业的违规企业提供接入服务,而电子商务方面,平台商也必须对其平台上的各个网店实施监督职责,如果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平台商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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