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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直播侵权不侵权?广东高院指引认真读了么

发布时间:2020-04-17 17:17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网络游戏是否拥有著作权法的保障,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归谁所有,直播平台内游戏玩家的直播行为是否侵犯游戏本身的著作权一直是游戏领域争论不休的问题所在。

  本月12日,为妥善审理涉及网络游戏领域的知识产权类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指引(试行)》(下称《指引》),这也是国内首个面向网络游戏领域的地方性司法规范。

  广东省是我国网络游戏产业大省,根据《2019年广东游戏产业报告》显示,2019年广东省内游戏企业总数超一万家,位居全国首位,其中有12家广东游戏公司位列中国游戏企业营收Top 50。2019年全省游戏营收规模达1898亿元,占全国游戏市场份额近八成,占全球游戏市场份额近五分之一。

  在此之前,早年引发游戏界业内关注的YY直播《梦幻西游2》案、西瓜视频侵权《王者荣耀》案均是在广东法院进行审理。

  以《梦幻西游2》案为例,早在2014年,网易就曾因《梦幻西游2》的直播版权问题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经营的YY游戏直播网站等平台,直播、录播、转播网易的《梦幻西游2》游戏内容,认为其构成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华多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1亿元等。

  这场国内首例游戏直播侵权案拉锯了长达5年的时间,先于2017年11月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华多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网易公司2000万元,后由于双方均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案件随即上诉至广东高院。直到2019年12月26日,历时5年的《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直播侵权案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高院审理认为,《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被诉游戏直播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权利限制情形,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华多公司未经许可组织主播人员直播涉案游戏,并从直播业务中抽成获利,并非单纯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直接侵害了网易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利,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网易公司要求华多公司赔礼道歉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游戏直播作为游戏产业内的一环,本质上是与游戏厂商相辅相成的,二者本该是一种合作共赢的关系,但是相互需求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侵犯各自应有的权利。广东高院终审的这一判决从司法上一锤定音,明确了游戏厂商与直播平台间的权利关系,对于游戏产业内存在已久的游戏直播版权归属问题,给出了法律层面的关键性回应。

  游戏直播业前景高涨,版权纠纷亟待法规明确

  近几年游戏直播业繁荣兴起,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9中国游戏直播行业研究报告》,2020年中国游戏直播业规模预计增长至250亿。而刚刚过去的一季度由于受到春节及新冠疫情的双重影响,整个直播行业也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

  从客观角度来说,游戏直播、录播、转播及短视频这类新媒介形式的出现,对于网络游戏的传播和游戏产业的发展拥有着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只是在此之前,由于我国法律在作品独创性认定上缺乏统一有效标准,才导致网络游戏直播行业存在法律上的各类困境,游戏厂商与各大直播平台之间也纠纷不断。一旦游戏平台出现侵权,游戏厂商需要拥有法律认可的相应权利来维护自身利益。

  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不少游戏厂商开始积极主动的制定涉及游戏直播的相应规范要求来对接游戏直播平台。以腾讯为例,2019年2月腾讯曾官方发布《关于直播行为规范化的公告》,并在《公告》发布的4个月内开展了多次维权行为。此外,腾讯游戏还于2019年8月推出了主播认证计划,对有意愿长期基于腾讯游戏创作内容的优秀创作者,腾讯游戏主播认证计划将给予官方身份认证和四大权益。

  学界方面,关于游戏直播的版权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国斌曾公开指出,游戏主播如果是出于非商业性质展示其游戏水平的传播,则属于合理使用。但游戏主播如长年累月通过展示游戏画面来获得相应报酬,这就是商业行为。如果未和版权方商议,则会涉及侵权,版权方拥有维权的权利。

  在此之外,此前国内学术界也曾召开多次研讨会,讨论游戏直播版权的归属问题。

  2019年8月31日,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举办“游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讨会”,会上发布《游戏直播行业白皮书》,该白皮书指出,游戏直播、短视频行业发展迅猛,但其中涉及游戏画面、直播画面版权争议等法律纠纷不断增多,需要立法部门、监管部门积极回应,给出更为明确的行业规则指引,如完善《著作权法》,将网络游戏画面、游戏直播画面纳入“视听作品”的保护范围之内。

  在《白皮书》发布的5天后,游戏直播行业竞争与发展研讨会在京举行。该次研讨会聚焦于“游戏直播是否侵权”这一问题,并发布了《游戏直播行业合规风险报告》。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朱阁认为,若游戏直播画面仅是游戏预设画面和玩家技巧的展现,并未添加新的表达则不能构成作品,不包含玩家的独创性元素。该《报告》也提出了与《白皮书》类似的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动行业自治。

  同年9月,网络游戏内容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在京召开。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卢海君教授提出,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均不能支持游戏直播属于转换型使用的观点,因此,游戏直播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可以说在游戏直播版权归属的问题上,学术界已达成基本共识:游戏直播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在未获厂商授权的情况下,游戏直播行为构成侵权。此外,对于涉及游戏直播的相关法律法规业亟待推出。

  广高院颁发官方《指引》,版权纷争终有法可依

  因此本次广东法院发布的《指引》一出,从司法规范上明确了网络游戏版权纠纷中相关方的权利与义务,确立了审理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指导性原则,对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的行为保全、著作权纠纷、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民事责任等近年来频发的网游知产案件的核心问题进行了司法回应。

  对于之前纷争已久的游戏版权问题,该《指引》做出了类电作品的判定,也就是说视频传播的游戏画面可视为电影类作品,其著作权依法受到保护。因此,无论是直播还是录播等涉及到游戏视频内容的行为都将视为版权保护的范畴之内。

  从网络游戏的历史司法改革历程来看,在2016年以前,无论是网络游戏权利人或司法机关都需将游戏中的具体元素进行分拆后,再适用著作权法中的具体作品类型进行法律保护。然而在本次颁发的《指引》内,首次明确了可对网络游戏做出整体保护的司法态度,并提出整体保护与单独保护相结合的保护模式。这意味着未来再有案件涉及对网络游戏的整体侵权行为之时,人民法院可依据最新法规不再单独对网络游戏特定部分或游戏元素作出处理。

  此外,由于网络游戏类型繁多,且随着网络和科技的发展,网络游戏的形式与内容等都在不断演化,各类产权纠纷也将持续出现。该《指引》根据网络游戏侵权诉讼特点,基于大量游戏案件司法实践的全面总结,明确了法院判定游戏版权侵权的相关细则,厘清了版权纠纷相关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探索性的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了对于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于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类游戏版权纷争提供了强而有力的司法判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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